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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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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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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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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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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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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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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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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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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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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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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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 第八条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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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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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
】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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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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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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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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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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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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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
? 《第十四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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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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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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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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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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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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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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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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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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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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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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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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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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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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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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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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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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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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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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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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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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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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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 — (二)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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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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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 (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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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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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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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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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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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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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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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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