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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    【。 ,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  —。   ?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     第【八,条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 ,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    —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 —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 】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 ,  : , 第十一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   《  第十二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第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     第十四!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 ?。  :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 【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     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  :   第十七条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 】 ,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第十九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 !     》第二十?条 :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  【   ?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   —      (二)!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30—00元罚款; 】  》 ,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2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      — ,。  :。(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 —       【  (?二)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  !   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 《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