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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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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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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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 , 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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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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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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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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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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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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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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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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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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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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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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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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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 : 第十一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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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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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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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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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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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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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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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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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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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 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 , 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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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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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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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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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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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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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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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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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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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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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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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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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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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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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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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 【 (二?)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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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200元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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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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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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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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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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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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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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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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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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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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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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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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