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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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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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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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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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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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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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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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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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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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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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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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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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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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
—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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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 :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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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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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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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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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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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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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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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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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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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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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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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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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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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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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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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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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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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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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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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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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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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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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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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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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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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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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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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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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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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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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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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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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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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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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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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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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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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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