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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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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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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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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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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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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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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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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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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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 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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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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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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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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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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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 ? 第十条 》。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
【 ?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
《
【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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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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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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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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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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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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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设置限行标志【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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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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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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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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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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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放地抽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当—场出具?。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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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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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和复检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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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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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检验数据等信息;】
《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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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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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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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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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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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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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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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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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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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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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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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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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机动车【违反禁行或》者限制行驶规定【的,。
— 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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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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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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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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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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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未作处理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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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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