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等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