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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     》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  ?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第五—十五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 : : ,      —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