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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    【 ,。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      —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   (《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   ?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五十九】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  : 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