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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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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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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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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 》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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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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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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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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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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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第五—十五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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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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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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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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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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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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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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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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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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