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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      】 , ,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     (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       】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     】 , ,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    《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   ? 第五十九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