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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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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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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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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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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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 :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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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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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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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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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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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
? :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 《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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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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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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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