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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    【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   【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 】 ,        ! (二?),海岛的用《途; ? , 《       【 (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    !     》(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 ! 《       【  (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 ? :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     第八!条 :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n 】bsp;《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 :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 —      【   (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   ?(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 《     !第十一?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    《     (一【)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 ,。      —。   (二)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     —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三条 》 省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测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    【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进行公《示、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 , ,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 第十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 :  :       【(二)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     》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    》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 , ,      (【五):环境容量要求; !   —      (六】)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 《    》 ,    (七)【。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 !    【   ?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    】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  ?。 ,  第十《八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    《。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第二十条 】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是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海》岛用途、《使用年限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以及环》境容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实施开发【。利用; 【   《  :    (二)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不得超出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用自然岸线—; ?    【     (三)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限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的距离; !     !  : , (四)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生态修复; —  —       【(,五,)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测?量,。、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三条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 :   ?。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     》   (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   》。  :  :  :。(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    【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的无?居民海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行使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承担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  (?二):违,反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  (?三)违反规定收取】、减免、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  》      —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