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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 》 ,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 : ?   ?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 ?   《  第七条 —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 — :  :      — (二)海》岛,的用途; 】    》     (—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 —  : ,     》(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 》    【。    《 (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 》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n bsp;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   》。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 ,  :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 《     —    (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    《   (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    《   ?。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 【    第》十一条? ,。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  :       (】一)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 《   ?。     》 (二)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  :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测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 ?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进行》公示、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十—六条  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 : , ,   ? ,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七条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     》    (二)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   》。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       】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     (五【)环境容《量要:求; 》       !  (六《)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 【 ?        (!七):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 ! ,     》。 ,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   第十八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  《   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是?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 ,。 ?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海岛用途!、使用年限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以及环《境,容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实施开发利用—; 《       !  (二)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不得超?出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用自然岸—线; —       】  (三)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限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的距离》; —         !(四)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生态修复;》  【     》  :(五)?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测量、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 :       ! , (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     —    《(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 , ?   ?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  ?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 【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的无居!民海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行使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承担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    《 (二)违反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 ,  (三《)违反规定收取、减!免、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 《  : ,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