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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 》  : ,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 》 ?   ?   ?  : (二)海岛的【。。用途; —。 :    《    《 (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 】  —    《   (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  【 ,     》 (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   —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n b—sp;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    【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   — ,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 》    】     (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   《      —(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       】 ,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 ! 》 ,   第十》一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    《    《(,一):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 ,        】 (二)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 《   ?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测,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 ?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进行公示》、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    —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七条《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     (—二)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    【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 ,    【   ?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    《     (—五)环境《容量要求; ! :   ?    《。 (六)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 【       【  (七)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 《 ?      【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  :   第十八条 】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     !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是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海岛用!。途、使用年限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以及《环境容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实施开发利用;【 :  》。    《。   (二)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不得超!出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用自》然岸线; 【。       !  (三)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限?。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的距离—;   !。      —(四:)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生,态修复; 【       !  (五《),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测量、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       【 (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 ,     》   ?(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     第二】十六条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 》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的无《居民海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行《使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承担【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    《(二)违反》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   (三)违反规!定收取?、减免、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     ! ,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