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
《
,
,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
—
— (二)海【岛的:用途:;
》
【 , (?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
—
,
?
— (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
—
— (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
》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 ,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n bsp;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
?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
: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
! (—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
! (: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
—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
!
》 第》。十一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
? 《。 , (一《),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
!(,二)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
》 : 《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测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
?
? :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进行公示、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
【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
《 (二)!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 《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
—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 : (—五)环?境容量?要求;
【
: : ? , (六)》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
》
— ?(七)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
】
】。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
: 第十八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
】 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是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
!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海,岛用途、使用年限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以及环境容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实施!开发利用;
!
! (二)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不?得,。超出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用自然岸—线;:
:
?
? (三】)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限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的距:离;
】 (!四)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生态修复;】
》
: (】五)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测》量,、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
【 —(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
【。 :(,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
,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的无》居,民海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行使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承担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
】 (二)违反】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
【 (三)违反规定!收取、减免》。、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
: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