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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 2002年】9月3日 》。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     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 ,。 《 ,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  》。。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  :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 :    《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 ?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 ?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  》   第六条  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     —女职工人数在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五》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 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组织和街!道,工,会组:。。织,   】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的产业—。工会 ?    】 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地》。方总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其《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 :   ?  第九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 ,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     乡镇!、街道?工会应?当按规定《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     第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对劳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延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    】。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     区域性!、行:业性、产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 《    第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   ?  :工,会应当督促》企,业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 】 : ,  :  : 工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 ?     】第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同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    》 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职工遵】守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技能增强—职,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搜身、?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违法—行为的工会应当制】止并向劳动、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  》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 :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工》作   !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对职工》进行民主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   《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 ,  ?。 ,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服务、监督!和工作指导 — 《 ,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产》业,工会应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代《表应当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劳动争议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 ,     第二十!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其他企业、组织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 《    工会委员】会支持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    】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务(事务】)公开推《进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 【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乡镇!、街道建立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总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评议【、评查等工作应当有!工会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 】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推?荐为董?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二十九条 》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可以累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与,单位协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工会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平等协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时经】。工,会与单?位,协商: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     !。上述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 》    第三十条 !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 :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非本人原因不【再从事工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从事原【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与原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的同等待遇 — ,。     】其,他专兼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    乡镇、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分别享受!乡镇:、,。街道行政副职同等待!遇 【   ?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不是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同等待遇—  【  :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并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     第三十】二,条 :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 》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应当!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财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财产经》。费结余应当全部移】。交上级工会 】     企】业破产时不》得将工会经费—和财产列为》企业破产财产—工会经费和财产应】当及:时移交上级工会企】业欠缴、未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作为企业债务—纳,入企业债《务清偿范围 【    【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 ,   —  成立工会筹【备组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工!。会,筹备:组之月起按前款【规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    【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    》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当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工会和下级工会及】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领导?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第—三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    》 工人文《化馆、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逐?步解决 】     》地,方总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馆享受国家投!资兴办的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同等待—遇  】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休【、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总工:会及省?产业工会应当加【强同:各国地方工会及产】业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    第四十条 !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    】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     】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 ?     》  :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 :    —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     (一【)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的,;  】       (二!。)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 , ?    《 ,    (》三):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的未—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同意或《者擅  !   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聘用)合同—的;  ! ,      —(四)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 》 ,。    《 ,   (五》),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 ?  :  :     (六)】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  》 ,  第四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工会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