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建标库

第二节调查认定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书,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照作用及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

        (六)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