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

    第三十八条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左转弯待转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信号灯绿灯亮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按规定依次进入待转区停车等候。

    第三十九条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通行;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四)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辅道内通行。

    第四十条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但符合交通信号要求的除外;

        (二)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予变更。

    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手扶拖拉机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其他拖拉机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二)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三)全挂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公交车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

        (四)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普通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限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  教练用的大型载货汽车在教练时,车厢安装栏栅和固定座位后可以核载一至六名学员。

    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不得载人。

    第四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第四十七条  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或者停靠。

    禁止营运中的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车于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乘车人在装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二)除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高速公路管理作业等必须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上行驶或者停车;

        (三)发生故障时,不得占用行驶车道检修车辆;

        (四)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五)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二)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驾驶人身前载人;

        (五)驾驶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三)不得牵引动物;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第五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人行道的,靠近道路边行走;

        (二)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

        (三)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