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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第六条 —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   《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  :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 ,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第十六条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第十八条 !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