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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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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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 , 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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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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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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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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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 第十三条 !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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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第十四条 】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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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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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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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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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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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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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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