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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 第十八条 —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   ?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