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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    》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第十三条 】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第十【六条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