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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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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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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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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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九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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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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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 ,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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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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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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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