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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第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 ,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  :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 ,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   ?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第十七条 !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   ?第二十二《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