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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 , ,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二条 《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第十】七条: ,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