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   ?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 ,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