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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第六条 !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十九:条 :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