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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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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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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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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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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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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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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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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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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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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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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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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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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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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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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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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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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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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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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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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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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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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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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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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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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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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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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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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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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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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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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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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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