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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 《     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    第七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      】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        】。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     — ,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 ,。      !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    — 第八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   第十一条 】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 :    —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 ,      —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  》 ,     》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      【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      !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  《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 ,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  :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   ?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   ?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