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4.2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4.2.1  确定太阳辐射照度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所给出的太阳辐射照度值,是根据地理纬度和7月大气透明度,并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应用有关太阳辐射的研究成果,通过计算确定的。

        关于计算太阳辐射照度的基础数据及其确定方法。这里所说的基础数据,是指垂直于太阳光线的表面上的直接辐射照度S和水平面上的总辐射照度Q。基础数据是基于观测记录用逐时的S和Q值,采用近10年中每年6月至9月内舍去15~20个高峰值的较大值的历年平均值。实践证明,这一统计方法虽然较为繁琐,但它所确定的基础数据的量值,已为大家所接受。本规范参照这一量值,根据我国有关太阳辐射的研究中给出的不同大气透明度和不同太阳高度角下的S和Q值,按照不同纬度、不同时刻(6~18)时的太阳高度角用内插法确定的。

4.2.2  垂直面和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的:

                   

        各纬度带和各大气透明度等级下的计算结果列于本规范附录C。

4.2.3  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根据有关资料,将3mm厚的普通平板玻璃定义为标准玻璃。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的: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各纬度带和各大气透明度等级下的计算结果列于本规范附录D。

4.2.4  当地计算大气透明度等级的确定。

        为了按本规范附录C和附录D查取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值,需要确定当地的计算大气透明度等级,为此,本条给出了根据当地大气压力确定大气透明度的等级,见表4.2.4,并在本规范附录E中给出了夏季空调用的计算大气透明度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