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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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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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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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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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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