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绝热与防腐
11.1 绝 热
11.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
2 热介质必须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4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
1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时;
2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凝露时;
3 需要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温升或汽化时;
4 设备、管道不保冷时,散发的冷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3 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3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4 保冷材料的最低安全使用温度应低于正常操作时介质的最低温度;
5 保温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
6 保冷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吸湿率低、吸水率小、密度小、耐低温性能好、易于施工、造价低、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优先选用闭孔型材料和对异形部位保冷简便的材料;
7 经综合经济比较合适时,可以选用复合绝热材料。
11.1.4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11.1.5 设备与管道的保冷层厚度应按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1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2 冷凝水管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防止表面结露保冷厚度方法计算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11.1.6 当选择复合型风管时,复合型风管绝热材料的热阻应符合附录K中相关要求。
11.1.7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2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3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