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10  消声与隔振

10.1  一般规定

10.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10.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0.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措施。

10.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调系统,其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10.1.5选用。

10.1.6  通风、空调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吸声和隔振措施。

10.1.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0.1.8  进排风口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