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8.4.1 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使用的能源种类应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在具有多种可使用能源时,宜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1 废热或工业余热;
2 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源;
3 矿物质能源优先顺序为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等。
8.4.2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机型应根据热源参数确定。除第8.4.1条第1款、第2款和利用区域或市政集中热水为热源外.矿物质能源直接燃烧和提供热源的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均不应采用单效型机组。
8.4.3 选用直燃式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应考虑冷、热负荷与机组供冷、供热量的匹配,宜按满足夏季冷负荷和冬季热负荷的需求中的机型较小者选择;
2 当机组供热能力不足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其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的最大供热能力不宜大于所选直燃式机组型号额定热量的50%;
3 当机组供冷能力不足时,宜采用辅助电制冷等措施。
8.4.4 吸收式机组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型直燃机时,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完全满足冷(温)水及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
2 应能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3 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设置储水装置,如容积式换热器、水箱等。若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则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应生活热水。
8.4.5 当建筑在整个冬季的实时冷、热负荷比值变化大时,四管制和分区两管制空调系统不宜采用直燃式机组作为单独冷热源。
8.4.6 小型集中空调系统,当利用废热热源或太阳能提供的热源,且热源供水温度在60℃~85℃时,可采用吸附式冷水机组制冷。
8.4.7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储油、供油、燃气系统等的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