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7  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

        2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3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

        4  对身体健康有利,或对促进康复有效果时。

7.1.2  空调区宜集中布置。功能、温湿度基数、使用要求等相近的空调区宜相邻布置。

7.1.3  工艺性空调在满足空调区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调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7.1.4  采用局部性空调能满足空调区环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调。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

7.1.5  空调区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舒适性空调,空调区与室外或空调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Pa~10Pa,最大不应超过30Pa;

        2  工艺性空调,应按空调区环境要求确定。

7.1.6  舒适性空调区建筑热工,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1.7  工艺性空调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大于表7.1.7中的规定值。

7.1.8  工艺性空调区,当室温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7.1.9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7.1.9的要求。

7.1.10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波动范围大于等于±1.0℃时,外窗宜设置在北向;

        2  室温波动范围小于±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

        3  室温波动范围小于±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应设置在北向。

7.1.11  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7.1.11的要求。舒适性空调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宜设置空气幕。

7.1.12  下列情况,宜对空调系统进行全年能耗模拟计算:

        1  对空调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和优化时;

        2  对空调系统节能措施进行评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