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5.9  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5.9.1  供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工与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9.2  散热器供暖系统的供水和回水管道应在热力入口处与下列系统分开设置:

        1  通风与空调系统;

        2  热风供暖与热空气幕系统;

        3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4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5  其他需要单独热计量的系统。

5.9.3  集中供暖系统的建筑物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回水管道上应分别设置关断阀、温度计、压力表;

        2  应设置过滤器及旁通阀;

        3  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的调节方式,选择水力平衡装置;

        4  除多个热力入口设置一块共用热量表的情况外,每个热力入口处均应设置热量表,且热量表宜设在回水管上。

5.9.4  供暖干管和立管等管道(不含建筑物的供暖系统热力入口)上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2  当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3  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立管的末端均应设置阀门,回水立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

        4  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应在连接共用立管的进户供、回水支管上设置关闭阀。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9.6  供暖系统水平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向应有利于排气和泄水。供回水支、干管的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当受条件限制,供回水干管(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无法保持必要的坡度时,局部可无坡敷设,但该管道内的水流速不得小于0.25m/s;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5.9.7  穿越建筑物基础、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供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5.9.8  当供暖管道必须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

5.9.9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9.10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室内供暖管道应保温:

        1  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

        2  管道敷设在管沟、管井、技术夹层、阁楼及顶棚内等导致无益热损失较大的空间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

        3  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

5.9.11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5.9.12  室内供暖系统总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大于室外热力网给定的资用压力降;

        2  应满足室内供暖系统水力平衡的要求;

        3  供暖系统总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取10%。

5.9.13  室内供暖系统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平衡要求及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流速不宜超过表5.9.13的限值。

5.9.14  热水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和垂直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串联跨越式供暖系统,应对热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9.15  供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径不应小于DN20,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

5.9.16  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控制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其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5.9.17  蒸汽供暖系统,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供暖系统入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5.9.18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

5.9.19  蒸汽供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方式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1  闭式满管回水;

        2  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3  余压回水。

5.9.20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功能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5.9.21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5.9.22  热水和蒸汽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