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3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1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

        2  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宜采用16℃~22℃;

        3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3.0.2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

3.0.3  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供热工况时,不宜大于0.3m/s;供冷工况时,宜采用0.2m/s~0.5m/s。

3.0.4  供暖与空调的室内热舒适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18049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评价,热舒适度等级划分应按表3.0.4采用。

3.0.5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2  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2规定,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3规定。

        3  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3.0.6-4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