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