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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   ?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  第八条 —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 (:。二)死者姓名;【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二)可》。行性报告;》   】      (【三)公?墓规划图;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