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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 第十?条 :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 ,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