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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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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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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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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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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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第十三》条 :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 (二)死者—姓名;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可行性报告;
!
》 —。 (三)《公墓规划图;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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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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