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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     第五!条 :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第七条 】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 :   ? 第十三条 —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  : ,  :第十:四条: ,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第十六条 —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