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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   ? 第十二条 —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第十六条 !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 (三)《公墓规划图;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第十》七条 ?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