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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二!)死者姓《名;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可行性报告—; 》      【   (三)公【墓规:划图;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