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第》五,条 :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第【七条 ?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 , 第九条 【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 第》。。十条 ?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 ,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 第十二条 !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
? 第十五条 【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第十】七条 ?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