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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   第一》条 :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  ?   第五条 【。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  (二)死者【姓,名;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第十四条 【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 ,  (三)公—墓规划图《;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    第十七【条 :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  第十八条 【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