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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第》五,条 :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第【七条 ?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 ,   第九条 【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    第》。。十条 ?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 ,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    第十二条 !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   ?  第十五条 【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第十】七条 ?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