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 (:二)可行性报告【;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