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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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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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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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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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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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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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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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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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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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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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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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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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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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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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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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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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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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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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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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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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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二)?死,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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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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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墓?穴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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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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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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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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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 (:二)可行性报告【;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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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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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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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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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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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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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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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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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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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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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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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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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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