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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第十三条 !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报【告;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