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第六条 《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第八条 !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 :    第十一条 !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二】)死者姓名;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  第十四条 【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