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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   ? 第:十三条 《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第十六条 【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报?告;: ?     【    (三)公墓!。规,划图;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