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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 :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 《  :  :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 ?   ?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  :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  :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  —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  :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 ,  第十《二条 ?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  ? , ,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   《      (二)!死者姓名; 【 ?     》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 ,。  :(,四)墓穴使用年【限; 》 ? ,   ?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 《 ,     》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可行性报告;—  【。       【(三)?公墓规划图; 】 《       【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       【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    《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  —  :。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       】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   【   ?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 :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