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省以前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