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