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x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建标库
more
网站首页
分享
打开OCS云阅读小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