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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   》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     】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第五条 【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    》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或者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 ,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 ,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 :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地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 》    第十—。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各统:筹地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的统一!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十三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 , ,  《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   《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   【 ,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    【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 《  :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 :   《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 ,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  ? ,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 ,。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 ,   —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 , :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     (一】)顺产2500元 !    】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    — ,(三)剖宫产500!0元 《   —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    】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 ,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  :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    》 (九)皮埋术【200?元  】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 《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 :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 ,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    《。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  :第十六?条  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 ?    》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   —  第十七条—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   ?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    】 第:十九条?  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死亡补助等【参考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     第二十二!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   —  第二十》三条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补助?。费  】   ?第,。二十四条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五条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   (二)职工】的,身份:。证;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     (四!。)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   】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 : : , ,  第二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     【经办机构审》核,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6日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