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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 ,     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 :    — 第:四条 ?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 》。   ?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或!者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 《。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   ?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 ,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地【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     第—十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各,统筹地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的统一!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 《  :  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 ,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十三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    【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   【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    】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 :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 , ,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 ?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  —。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     (—一):。顺产25《00元 —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     —(,三)剖宫产500】0元 【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 ,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  :  :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  ?。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 《  :  (九)皮埋【术2:00元 —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 :   》。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 ,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     第十【六条  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   》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    —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 ?。     第十七条!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     】第十八条 》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 《    《 第:十九:条 : 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死—亡补助?。等参:考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 , ,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   》  第二十二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 ,   第《二十:。三条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补】助费 《 ?    《 第:二十四条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    《 第二?。十五条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二)职工《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    】 (四?)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 :。 :  :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 【    【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 《     第二【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     经办机!构审核?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    —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6【。日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