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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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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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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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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 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第五条 《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
,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或者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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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
》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
— ,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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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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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
】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地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
: 第十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各统筹地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的统一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
第【十三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
《
?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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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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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
: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
,
【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
—。。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
《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 ,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 ,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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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产25?00元
《
】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 (三)【剖宫产5000元
!
《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 :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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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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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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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皮埋术200】元
!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
】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
》 ?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
— :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
: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
》 第十六条】。 :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
《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
—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 第》十七条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
, 第十九条】 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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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死亡补助等参考【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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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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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
》第二十三《条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补助费
《
》 , 第二十四条】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五条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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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二)职》工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
《 (四》)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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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
】 ,。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
【 第二?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 经办机构审核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
》 ?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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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6日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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