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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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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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应当招标未招!标的;?
》
】 (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 :。 (三)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四)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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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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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审批、核【准的;
! (!七)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而未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
】 : (八)】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 第五》十条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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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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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 — (四《),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 (【。五)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
! (六)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 ? : , (七)》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
?。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和!电子文档的;
【
》 ? ? (九)未经【资格认定、超—出范围代理、转【让招标投《标业务?、或:者,。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咨询?业务的;
》
— 【。(十)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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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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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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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
— 《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
【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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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
:
!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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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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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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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第五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
《
【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
: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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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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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法决定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
】 (】。二)不按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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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中标人的】;
! ,。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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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或者!最高限价《的,;
【 《 (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七!)其他行政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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