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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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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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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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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
, 第》八条 ?。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
《。。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 《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
,
? ,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 (?八)不得载客营运;!
:
,
,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
,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 《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六)逆向行驶的;!
:
,。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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