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
—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
,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第八条 —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第十二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 》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八)不得载客营【运;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十七条 】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 ?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六)逆?向行驶的;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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