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
,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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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第七条 《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
,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 第十一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
: (】八,)不得载客营—运,;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
《 》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六)逆【向,行驶的;》
: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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