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    第五—条 :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 ,   ?  :第七条 《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 第八条 》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   第十条 【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      —(,八)不?得载客营运》; — ,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六)】。逆,向行驶?。的; 》 ?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 :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二十四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