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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
》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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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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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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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
: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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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第十条 《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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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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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
! (?八)不得载》客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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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十七条 】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
—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 —(六)逆向行驶【。的;?
,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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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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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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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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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