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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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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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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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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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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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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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第八条 【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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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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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 :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 — (八)不得—载客营运;
】
—。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 ,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 :。(六)逆《向行驶的;》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
,
》 :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
? ?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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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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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