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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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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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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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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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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五条 》。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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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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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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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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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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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 第十二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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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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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 】(八)?不得载客营运;【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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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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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
《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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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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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 (六)逆向【行驶:的;:,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
!。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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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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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二十四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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