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第七条 《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
: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 ?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 (《八)不得载客营【运;
!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
》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 》 (六)逆【向行驶?的;:
! ,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
《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