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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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
,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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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
】。。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
》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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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 , :。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 : , ?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 (!八,)不得载客营运;】
!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 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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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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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
】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 (六【)逆向行《驶的;
【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
!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 , :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 ,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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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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