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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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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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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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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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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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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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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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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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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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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
?。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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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前—款所列?部门联合制定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
第【八条 ?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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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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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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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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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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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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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 ,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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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 ,。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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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
—。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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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
—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 , : ,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
】 (七)》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定标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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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载,客,。营运;
》
:。。
》 《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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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地点—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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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前款规定的单【位回:收
》
》。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 :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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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
! : (六)逆》向行驶的;
【
【 :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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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
【 ,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
!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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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 :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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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
!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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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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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 : 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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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按照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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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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