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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人文关怀》实行综合防治—与治理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  ?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 :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 —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专题讲《座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七》条,  科?技、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艾滋病】治疗药物的》开发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对艾!滋,病流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预测为制定预!。防和控制《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艾滋》病监测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    》 第十条  —医疗卫生、采—供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公》民提:供服务?   】  第十《一条  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的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药监—部门有计《。划,地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对注射吸毒人员【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 》  :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和营】业性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   ?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或者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诊疗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车站、机《场、码头、工—。地,、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在前三》款规定?。场所:摆放安全套和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剥—夺其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 !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疫情?  【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报和公》布,全省的艾滋病疫情】 》    《 第十六条  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监管单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管—理;:其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 ! , , ,  :   第十七条  !从事艾滋病防治实】验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 ,   艾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传递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交换?、传递和使用 【 :   》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进行前款】规定以外《的治疗?或者患其他疾—。病需要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接诊《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治疗;为】城镇生活困难和【农,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安全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给予》。生活救助;对—艾滋病病人死亡后】遗留的孤儿和孤寡老!人给予生《活救助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监测、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的; 《  —       (】二)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 》 ,  :       (】三)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的; 《 ?    《   ?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