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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人文关】怀实行?综合:防治与治理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  :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 , ,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  》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专题讲座 》。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七条 — ,科技、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艾滋病治疗药物!的开发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对艾滋《病流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预测为制定预防和!控制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艾滋病监—测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   第十》条  医疗》卫生、?采供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公民提供】服务  !   第十》一条  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的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  》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药!监,部门有计划地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对注射吸【毒人员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和营业性【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或《者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诊疗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   车站、机场、!码头、工地》、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 ,在前三款规》定场所摆放安全套】和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剥夺其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 【   》  第?十五条 《 医疗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疫《情  】 ,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报和公《布全省的艾滋病【疫情 《 : ,。     第十六条!  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监管单】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管理;其!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 》     》第十七条  从事艾!滋病防治实验—。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  :  艾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传递】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交换!、传递和《使用: , ,  》。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进【行前款规定以外的治!。疗或者患其》他疾病需《要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接诊 》  》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治疗】;为城?镇生活困难和—农,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安全?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给予生活!救助;对艾滋—病病人死亡后遗留的!孤,儿和孤寡老人给【。。予,生活救助 】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 ! 》  :  第二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监测、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的; !    】  :   (《二)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 】 : :   ?  :   (三)—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的;! 《       】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