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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管理 》 《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 ,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 ?    《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 ?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    》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  —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 第四十五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    【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 , ?。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