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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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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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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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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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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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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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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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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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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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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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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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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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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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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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