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
?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
—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 第四十六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
第【四十七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
》第四:十九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