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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政管理 !  】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   》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 ?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 《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   《  第?四,十七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