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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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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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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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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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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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 第》。四十四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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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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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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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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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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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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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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