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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 ,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 ,     第【四十三条 》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 《 ,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    —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  :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