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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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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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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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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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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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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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 :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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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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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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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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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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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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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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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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