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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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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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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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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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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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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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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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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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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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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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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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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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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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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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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