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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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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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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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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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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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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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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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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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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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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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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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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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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