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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    —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调整及其他原因【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  —。。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 《 ,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 :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 ,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