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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   【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  》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  《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  ?   ? ,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 《 ,     》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   ?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    第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       【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 《。 ,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 :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     —第二十二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     第二!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名转写规则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姓名:中严:格,禁止带有宗教极【端含义和色彩的文字!公安部门落户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   【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亲子关系《声明:以及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