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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 ,  : ,。。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 》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 ?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 第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 :        】。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     【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 ,   《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    》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 《 ,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    】。 第二十二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  :   第二十三条 !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名转写规则【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姓名中严格禁止带!有宗教极《端含:义,和色彩的文字公【安部门落户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   》 ,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亲】。子关系?声明以及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