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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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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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审核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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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下列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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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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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 (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总!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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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的业务单位必【须持有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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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招投标《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对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把关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参与《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
【。 ?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对》本市信息化指标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向上级部【门和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化指标【。信息做好信》息化统计信》息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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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 第十四条【 ,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经市保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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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具有标《准性和开放》性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可采用或参—考国际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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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未经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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