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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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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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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审】核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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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下列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理
】 (一)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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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总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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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的业:务单位?必须持有《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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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招投?标,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对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把关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参与!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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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对本市信息】化指:标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向上级部门》和,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化指标?信息做好信息化统】计,信息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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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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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经市【。保,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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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具有《标准性?和开放性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可采用或—参考:国际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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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未经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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