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 ? :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 :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 ?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   —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        】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 ,      !。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    】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    【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第十六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   《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 ,    》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  :      —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        !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       【 ,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 ?。    》     (—。。二)载客营运; 】   【    《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 , ,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 ,  :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       【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     【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      —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 :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  :。   ?(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     !  :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     》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 ,。    【。     (—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   ?   ?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 《       【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 ?    》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