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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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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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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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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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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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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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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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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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
: ,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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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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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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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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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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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第九条— ,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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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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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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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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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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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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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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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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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 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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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 ,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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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 ,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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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 ?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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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
》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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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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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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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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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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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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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载客营》运;
【
: 》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 第二十—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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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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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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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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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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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
!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
? 》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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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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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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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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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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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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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
】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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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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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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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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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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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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