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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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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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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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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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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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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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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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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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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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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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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
》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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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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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
《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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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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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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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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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第十三条 !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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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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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 第十七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
【。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
: : ?。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
—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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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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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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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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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载客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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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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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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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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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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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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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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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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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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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 —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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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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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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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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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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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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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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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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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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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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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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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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