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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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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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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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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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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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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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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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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条 ?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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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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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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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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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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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
》 第十一》条 :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 》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
《 【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
《。 ,。 ?。第十五?条 :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
—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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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
《
》 ,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 — ,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 》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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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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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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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载客营运;】
,
—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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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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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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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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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
】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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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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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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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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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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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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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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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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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
】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 :。 —(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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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 《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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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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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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