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    》。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   ?。 ,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   ?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    【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  》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   ?。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     》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   第十三条 】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  :   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 ?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  第十七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 》   ?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        !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   ?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   《     》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  第十八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 :    《     (二【)载客营运》; ?     】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   ?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 《    《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 :    》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     】  :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    《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    【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    《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    《  :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     》   (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    【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   ?   ?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 ,。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