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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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
: ,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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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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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
《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
《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
—。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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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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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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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 :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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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 : 第:十三条 《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
《。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第十六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
《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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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
,
》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
《 —。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
》 , : ,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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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载客营运—;
:
【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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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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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
—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
【 》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 ?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
— , :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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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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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
,
》 , 《(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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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
】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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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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