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
,
》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
,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条? ,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
《。 第七条 【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
,
?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
? :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
—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
》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
》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
: :。。 》。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
《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
! ,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 第?十三条 《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 :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
: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
? :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
:。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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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
,
》 ?。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 :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
?
《 《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
《
【 :(二:)载客营运;—
— 》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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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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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 》 :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
】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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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
】 , ,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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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
?
— , :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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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
, —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
:。
》 ?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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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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