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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十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     第十七】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  ?   第二十九条 !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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