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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第一条  —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 第:三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第六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     —第二十九条》  :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