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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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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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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第六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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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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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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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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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第十二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第【十八条 》。。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九条 —。 ,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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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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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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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 第二十九条 !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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