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
第一条 !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
第四条】 ,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条 —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一》条 :。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十:。五条 《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 第十八条 —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九条 】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第二:十三条 》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