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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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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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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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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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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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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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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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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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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十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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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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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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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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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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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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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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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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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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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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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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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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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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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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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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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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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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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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