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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十条 《 ,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 第十八条 — ,。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