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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第六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第十:二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第》十三:条 :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 ,    》。。 第十?七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   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第二十三—条 :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   第二》十九条 《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