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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     第一条 !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     第四条】 ,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条  —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一》条 :。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十:。五条  《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 第十八条 —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九条  】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第二:十三条  》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