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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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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第三】。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条 》 ,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第!十二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 第十七条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 》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 第二十》三条 ?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