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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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条 —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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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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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 —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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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 第十五条 !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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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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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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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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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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