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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   第三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条 —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第六?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 《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   第十五条 】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