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第三—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 ?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第十三条 【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十《五条 ? ,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  ?。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条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