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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十五条 《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