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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第一条?  :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条  —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 —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    第十五条 !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 :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   【。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