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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
?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十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第十三条 【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
, 第十七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
?。。。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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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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