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版本)—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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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条《 , ,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 第六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十条》 ,。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
《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
《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
: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
》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 , 第十三条 】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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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
》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第十七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
《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
】。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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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
【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
】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
,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九条 《 ,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
,
》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
》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
《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
—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
?
《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
【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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