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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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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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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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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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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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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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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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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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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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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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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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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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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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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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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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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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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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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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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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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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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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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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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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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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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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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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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 第二十四条 !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第二十五条 !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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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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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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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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