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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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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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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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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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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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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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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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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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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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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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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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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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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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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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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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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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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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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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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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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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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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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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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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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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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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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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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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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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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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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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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第》二十五条 》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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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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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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