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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第五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 第十一条 —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   第十二条 】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第十三!条 :。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  第?。十六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   《。  第二十条 【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第二十二条 —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