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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八条 》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    第十六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第二十六条 —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