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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第五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     第九条 !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  :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第十三条【 ,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  :  第十六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