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 第三条 》。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第,五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八条 【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     第【十一条 《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     第十】三条: ,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第十六—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