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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    第五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第九【条 :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第十三条 】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第《十六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第二:十五:条 :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