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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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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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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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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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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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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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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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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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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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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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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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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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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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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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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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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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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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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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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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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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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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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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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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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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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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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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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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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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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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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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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