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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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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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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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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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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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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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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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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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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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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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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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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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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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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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第《十一条 《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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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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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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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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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第十八条 【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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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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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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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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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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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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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第二十三条 】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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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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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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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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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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