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第十】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第十三条 —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    第》十六: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七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   第十》八条 ?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第】二十二条《 ,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    》 第二?十三条 《。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   》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