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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第五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第十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第十六》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  ?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 :    《 第二十《七条 ?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