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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    《。第四条 《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 第五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六条 【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   ?第十二条 》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  :。第十六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