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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第七条 !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八条 】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第九条《 ,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 ,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第十六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    第十八【条 :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第二十四条 —。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