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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 ?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  》   第七条 【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八条《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     第十二!条, ,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 ,。  :   ?第十:六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七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