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
?
》第,三条 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 ? (:一)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技术原《因,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以及技】术失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二)】。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难以:救,治的:疾病;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 《 (: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按常规操作的手!术因局部严》重粘连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按】常规操作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
! (—四)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
】。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六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
【 第七—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 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
【 第九《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
— 尸检工作由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承担尸检费【(含运费)分—别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的人选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临床【医疗、护理专—业组制?定工作章程》
!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委员【会成员间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在进一—步核查后再次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在表】决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员或家属、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会》的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病员应服从鉴定所!必需进行的》各种检查病员—和家属应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有关资料【协助鉴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范围限于【鉴定工作必需的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
【
】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 第十六条 】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区(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区!(县)?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七条: 病员或家属和】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共同申请鉴定的鉴】定费先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垫》付;其中一方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垫—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一方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员或《家属一?。方支付
! 第十八条】 驻津《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在津独立—或附属?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和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四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一千《元;新生儿为七百元!
?
,。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五》千元
!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七百《元;新生儿为五【百元:
》
第二【十条 ?。 社会?办医、联合》办医的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补偿:金由办?医各方负《担各方负担比例按合!同执行
—。
【第二:。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第二十】二条 ? ,病员或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要求【转迁户口、》调动或安置工作、】。调配房屋等》;,在医疗单位发—生病员死亡的事【故或事?件,病员家属不》得将病员《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行政办】公,等处所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有?关规定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病员家属负担
】
《。 : , ,第二十三条 —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除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外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二级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3》。%至5%《
,
!。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单位医疗【、行政、后勤—管理混乱互》相,推诿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追!究医疗单位》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者负【担补偿?金额的?5%至10》%
》
》 第二十《五条 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发生技术事故属带】。教导师未尽职责的由!带教导师负责;属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行《事的由进修》。、实习人《员负责
! 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进修、实《习人员派出单位处】理,进修、实习》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性质严重的停】止其进修、》实习医疗事》故补:偿费由接《收进修、实习—人员的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