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小餐饮单位、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参照本办法食品摊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