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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  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 ,        】 (一)开发—成本 《   —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5、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已列》入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有?。。。关收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    《 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7、贷款利】。息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为【。。基数根据该》项目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计算【  【       【(,二) 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开发成本中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三【。)税金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 】 :。     【    (》。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九【条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     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附以下材料 】 :   ?      —(一)?销售价格定价申请】及成本测算表; 】   【      —(二)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标,准地名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     —    (三)征地!或拆迁补偿相关【资料;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     —  :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   —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每次申报定价全!部建筑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     第【十四条?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