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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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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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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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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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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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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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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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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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成》本
【 ,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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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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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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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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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已列入—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有关收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 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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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贷款利息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为基?数根据该项目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计,算
】 (】二) 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开:发成本中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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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金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
》
】 (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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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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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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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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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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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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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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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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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附以下材料—
! (一)销!。售价格定价申—请及成本测算表;】。
【 【(二)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标准地】名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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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地或拆迁补偿相关资!料;:
】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 ?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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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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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每】次申报定价全部建筑!。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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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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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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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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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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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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