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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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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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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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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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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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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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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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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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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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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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5、—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已列入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有》关收: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 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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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利息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为基数根据该项目】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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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开发成本中!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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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金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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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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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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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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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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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九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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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附以下材》料
【 】(一:。)销售价格》定价申请及》成本测算表;—
— : —(二:。)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标准地名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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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征地或拆】迁,补偿相关资料;【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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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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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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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每次申报!。定价全部建筑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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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
—第十四条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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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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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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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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