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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 《     第四条 !。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    】 ,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     第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     》   (一)开【发成本?  【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 :    》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 : ,   ?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5—、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已列入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有关收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     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7、贷】款利息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为基【数根:据该:项目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计算 !     —。    (二) 】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开发成本中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三)税金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 【。      —  (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 ?    第八条 】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九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     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附以】下,。材料 ?   【。     》 (:一)销?售价格定价申请【及成本测算表; 】   【      (二)!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标准地名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     !    (》三)征地或拆—迁,补偿相?关资料; — :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  《  : 第十二条 —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每次申报定价全】。部建筑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    第十—四条 ?。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 《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