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
【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 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
?
? — ,(一)开发成本
!
: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
》 :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
?。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 5、?。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已列【。入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有关收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
— 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7、贷款利【息,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为基数根据该!项目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计!算,
?
》。 《 (二) 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开发成本中】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三)税金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
】
? (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
【。。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 第九》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
《
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附以】。。下材料
【
《 》 (一)销售—价格定价申请及成本!。测,算表;
】
: (】二)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标准地名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 : 《 :。(三)征地或拆【迁补偿相关资料【。;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 :。 ?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
,
, 第十二条 !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每,次申:报定价全《部建筑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
第十】四条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 ,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