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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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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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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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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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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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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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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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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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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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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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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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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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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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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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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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已列入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有关收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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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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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贷款利息】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为基数根据!该项目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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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开【发成本中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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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税金》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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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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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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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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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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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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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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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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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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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附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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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价格》定价申请及成本测算!表;
】 , ,。 (二】)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标准地名—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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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地或拆迁补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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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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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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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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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每次申报—定价全部建筑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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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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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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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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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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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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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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