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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    【 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      (【一):开发成本 》 :。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5、【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已列入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有关收《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   ? 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7、贷—款利息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为基数根据该项目】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计算 【   》 ,     (二) !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开发成本中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三)《税金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 ?  —       【(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  :   第八条 【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九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    》 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 ?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附,以下材料 】        ! (一)销售价【格,定价申请及成—本测算?表; 》       !  (二)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标准:地名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  ?     》  (?三)征地《或拆迁补偿相关资】料;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 : ?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每次申报定价全部!建,筑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  : 第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 ?   ?  第十《四条: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