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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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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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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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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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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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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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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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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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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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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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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开发成本】。
【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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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 ,。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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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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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已列入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有关》收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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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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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利息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为基数根据该—项目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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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开:发,成本中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三)税金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
— , : (—四)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 ?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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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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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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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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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附以下材!料
! : ? (一)销售—价格:定价申请及成本【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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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标准地名!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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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征地或拆《迁补:偿相:关资料;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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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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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 , 第十二条 】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每次申报【定价全部建筑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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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 ? 第十?四条: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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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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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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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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