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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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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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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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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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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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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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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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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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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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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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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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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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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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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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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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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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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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
【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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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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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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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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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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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
—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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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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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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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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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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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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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 《第十六条 》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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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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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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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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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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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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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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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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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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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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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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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 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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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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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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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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