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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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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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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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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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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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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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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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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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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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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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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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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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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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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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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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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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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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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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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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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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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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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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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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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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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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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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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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 :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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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十七条 【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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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第十八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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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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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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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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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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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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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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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 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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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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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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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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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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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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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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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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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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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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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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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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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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