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
】理部门不予》审批: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
: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
】 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 ?第十:四条: ,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五条 》。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
?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
? , 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