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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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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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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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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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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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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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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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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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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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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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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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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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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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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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
【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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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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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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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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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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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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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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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 : :。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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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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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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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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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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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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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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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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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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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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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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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 第:二十条 《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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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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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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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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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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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
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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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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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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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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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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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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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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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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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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