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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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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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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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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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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第》四条 ?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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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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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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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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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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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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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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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条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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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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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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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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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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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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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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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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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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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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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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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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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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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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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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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
—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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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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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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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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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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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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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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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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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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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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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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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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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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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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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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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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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
【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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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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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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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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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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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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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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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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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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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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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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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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