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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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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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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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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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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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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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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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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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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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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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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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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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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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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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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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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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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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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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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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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部:。门不予审批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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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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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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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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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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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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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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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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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
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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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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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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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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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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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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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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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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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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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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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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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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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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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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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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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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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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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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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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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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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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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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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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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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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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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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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 , 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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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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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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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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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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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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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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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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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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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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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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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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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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