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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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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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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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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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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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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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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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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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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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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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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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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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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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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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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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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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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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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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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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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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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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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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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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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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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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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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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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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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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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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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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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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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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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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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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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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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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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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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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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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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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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 第十四条 —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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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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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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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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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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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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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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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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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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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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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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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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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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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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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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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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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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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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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 : 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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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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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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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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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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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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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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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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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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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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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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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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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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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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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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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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