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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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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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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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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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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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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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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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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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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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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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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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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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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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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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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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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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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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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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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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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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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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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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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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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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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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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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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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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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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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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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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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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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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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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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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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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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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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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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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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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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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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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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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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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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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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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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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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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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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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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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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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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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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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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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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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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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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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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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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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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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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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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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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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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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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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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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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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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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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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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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