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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     —理部门不《予审批?。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 【    】。 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 ,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 ,    第十—六,条 :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 第十八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 第二十条》 ,。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 》     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   第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