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及资金运转程序等配套政策,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