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
— 第一条 【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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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㈠》工资决定办法—;
《
:
㈡工资支!付项目;
—
— ㈢工资支付标准!;
—
?。 ㈣?。。工资支付形式;【
?。
: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
》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 , ㈧?工资扣除《事项;
! :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
《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
,
》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第十四条 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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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
,
《 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第十七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 ? 第十八条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
?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
?。 第二十二—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
:
《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二十四条》 ,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
—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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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
,
《 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
《 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 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
!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
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
! 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
第!三十一?条 :。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 第三十《二条 ? 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三《十三条?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
》 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
》 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
—。。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
!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
?
,。 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
】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 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
》 ? 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七【。条 :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
,
》 ,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
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 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 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
— 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
—。 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三十九条 —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
: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
—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 第四十二条 【。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
,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
?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原天津市劳动!。局199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7号)、19—9,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278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199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工【字[1995—。。]81号)同时废止!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