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五条 —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㈠工资决定办法;】
! ㈡:工资支付《项目;
》。
㈢!工资支付标准—;,
!。。。 ㈣工资支》付形式;
!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
,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
—㈧,工资扣除事项;
!
,
? ?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
《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第》。。十四条 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
》 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
:
, 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
《 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 , , 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第!十七条 《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 第十八条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
—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 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第【二十:二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
,
— 第二十四条 【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
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
:
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
?
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
?
, 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 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 : :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
!
》 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
《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
】 第三十二条 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
, , ?第三十三条 —。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
:。 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
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
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
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三十六条 】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
》 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
》。 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
:。
? 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
, 《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
: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
—。 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
? 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
?。。 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
,
【 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 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
《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
?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
,
第四十】条 :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
【。 第四十《一条 ?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 :第,四十二?条 :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
第【四十三条 》。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 原天津市劳动局】19:9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7号】)、199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278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199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工字[19】95]81号)【同时废止
】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