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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
《
第一条 !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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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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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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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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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㈠!工资决定《办法:;,
,
》 ? ㈡工?资支付项《目;
《
《。 : , ㈢工资支》付,标准;
【
—㈣工资支付形式【;,
:
?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
? ㈧工资扣除事项!;
【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
—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
《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
—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
,
—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第十四!条 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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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 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 : 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 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第【十七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
— ,第十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
》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
《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第二十二条! ,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
《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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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
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
—。 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
? , 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
》 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
【 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
,
,
? 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
【。。
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 《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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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三十三】条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四条 ?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第—三十五条 》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
:
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 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 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
,
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 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
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
《。 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
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
— ,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 :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 , : 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
》 ,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
》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
? :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 ,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
【 第四十条 —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
》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
—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
—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
:。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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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 原《天津市劳动局—。。19:9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7?号):、1:99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27】8,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199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工字【[1995]—。81号)同时废止
!。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
,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