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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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㈠工资决定办【法;
《
》 ?㈡工资?支付项目《;
! ㈢工资支付【标准;
《
:
,
,
㈣—。。工资支?付形式;
》
《。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
? ,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
】 ㈧工资扣除—事项;
】
《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
》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
》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
,
—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
》。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第十四!条 : 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
, ? 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
:
《 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 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
? 第《十七条? ,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
— 第十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
?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 第《二十:二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
《 第二?十四条 《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
《。 ? 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
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 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
《
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
?
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
!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
【 《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
—。 第二十九条 【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 ,第三十一《条, ,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
,
第三!十二条 》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三十三条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 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 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 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
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
, , 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 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
,
— 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
, 《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
— 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
》 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
:
《 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
!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
,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
,
: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
》 ,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
—。。 第四十六条 !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 原天津市劳!动局199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7号?)、19《9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278】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199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工】字[19《95]81号)同时!废止
?
《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