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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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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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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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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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第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 》 (四)《职业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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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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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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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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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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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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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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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工】伤康复费;》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六【)生:活,护理费;
》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十)】丧,葬补助金;
】
—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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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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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 第三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 第三十四条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