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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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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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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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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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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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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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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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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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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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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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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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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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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二)】工伤康复费;—
》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六):生活护理《费;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 ? 》(,十)丧?葬补助金《;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三十三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
:
第三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三十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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