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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第一条 —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第六条 —。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     【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 ,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第十三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 ,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第—二,十条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   — , 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工伤康!复费:; 【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六)生《活护理费;》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十?)丧葬补助》金;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 ,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第三十二】条 :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三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  第三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第三十八条 】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