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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第四条 《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第十二条 !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第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工【伤康复费;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六)生活护理费】;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十)丧葬补助—金;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  第三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