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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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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第八:条, ,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 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
?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 : 第二十一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工伤康复【费;
?。
—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六)生活护理费【;,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十)丧葬《补助金;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三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第三十四《条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第三十五条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
第三十!六条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三十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第三十!九条 ?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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