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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   第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八条 !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 , ,      —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二)工伤》康复费;《。 , ?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六)生活《护理:费;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十)丧葬补—助金;?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三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 ,第三十四条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   —  第三十六条【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三十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