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
: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第十!三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 ?。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
》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 ?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工伤?康,复费:;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 (六)生》活护理费;
【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十)丧葬补助金!;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三】十一条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三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 第三十【四条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 第三十《九条 ?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