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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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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第【一条 ?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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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
【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 第十七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第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二)工【伤康复费;》
,
: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六)生活护》理费;?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 (十)《丧葬补助金;
!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三十条 《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三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第【三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八条 —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