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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 第十八《条 :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工伤康《复费:;, :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   (六)—生活护理费;—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十)丧葬《补助金; 】。 :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 第二十六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三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第—三十四条《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 ,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三《十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