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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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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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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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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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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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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 : 第:四,条 :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
《
,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工伤保?险待遇;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
—。 ? (四》)职:业康复费《用;:
! ? (五)》工,伤预防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 , , 第十一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
》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
:
【。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
—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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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
—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 , , 《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
!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二)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
— , ?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
!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 (七)职业康复!确认;?
》。
,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
—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
!第,二十一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
— 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工伤!康,复费;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 (六)生【活护理费;》
》
, 》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十)丧葬补助金;
!
:
,
? :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第二《十五条 《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 ,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 :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
?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 第?三十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三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
《
? 第三《十二:条 :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三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 :第,三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
,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
》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一)】。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
! (二)以】为工伤职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
? :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 《 (四?)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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