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

    第四十二条  妇女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处分权。

    第四十三条  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

    第四十四条  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

    第四十六条  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其遭受性侵害,维护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